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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特币挖矿(比特币矿机一日电费)

比特币“挖矿” 比特币挖矿,是时候停止了

——北京首例比特币“挖矿”合约案例集

光明日报记者 金浩

委托某公司代其“挖矿”比特币挖矿,但长期未能获得预期的比特币收益,委托方诉至法院,要求该公司支付其“巨额利润”。

12月15日,劳务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,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据悉,这是北京法院首例确认比特币“挖矿”合同无效的案件。

案件宣判后,襄阳法院还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法律意见,反映涉案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线索,建议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。

代签“挖矿”协议 法院确认无效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是指通过专用“矿机”(专业计算机服务器)计算、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。

2019年5月,丰福久鑫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署协议,同意丰富久鑫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购买和管理“矿机”,提供比特币“挖矿”的数据增值服务和支付增值服务收入。

合同签订后,丰富九鑫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,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“矿机”,并与第三方公司(“矿场”)签订了委托合同。

合同执行期间,中研智创公司向风府久信公司支付了18.3463个比特币比特币黄金挖矿收益,此后一直没有支付任何收益。 风府久信多次催促无果,诉至法院,要求中研智创支付278.1654976比特币,或按2021年1月25日比特币价格支付955万美元,同时在服务后进行赔偿到期相关损失。

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涉案交易实际是通过专用“矿机”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“挖矿”活动。 这种“挖矿”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,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,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. 虚假财产风险、经营失败风险、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,危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
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。 法院认为,丰富九鑫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明知“挖矿”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,相关部门明确禁止与比特币相关的交易,仍以“挖矿”名义签署“挖矿”协议。 应当无效,由此产生的相关产业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,结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
最终,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,裁定驳回原告丰福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全链条管理

“比特币自诞生以来就有两种设置。”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子涵告诉记者,“一是总量确定,不允许增发,确定2100万枚;二是去中心化不受政府监管或金融机构,采用工作量证明机制,用比特币奖励挖矿。结果是,自从第一个比特币被挖出后,剩余的比特币数量就会越来越少。”

比特币挖矿(比特币挖矿机一天电费)

一段时间以来,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海外的火爆,催生了大量的地下“挖矿”活动。 比特币“矿场”往往集中在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,耗电量大。

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指出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贡献给国民经济低。 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,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更加突出。 盲目无序发展,将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消极影响。 要采取有效措施,全面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。

“任何生产经营活动,都应当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。” 本案审判长李增辉指出,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真实的价值支撑,价格容易被控制。 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、运营失败风险、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。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下发通知,提醒消费者投资虚拟货币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
本案审理后比特币黄金挖矿收益,襄阳法院向地方有关部门发出司法意见书,主张对涉案比特币“挖矿”项目及“矿场”进行查处,制止涉案企业继续从事“挖矿”活动。 ”活动,同时对丰富的水电资源产生影响。 该地区的其他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将得到整顿。

“对虚拟货币的追捧反映了一些人的暴富和投机心理。” 陈子涵指出,此次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,各地区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,形成连锁经营合力,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实际结果。 同时,她主张加快货币体系和金融体系数字化进程,以法定数字货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。

(光明日报北京12月15日电)

《光明日报》(2021年12月16日04版)